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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草坝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07-7-24 0:00:00 │ 文章来源: 本站 │ 图片新闻: 不是 │ 点击量: 3835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茅草坝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2007〕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茅草坝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茅草坝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茅草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奉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用于茅草坝水利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拆迁安置、青苗附着物补偿以及其它管线设施拆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勘界面积为准;房屋面积以外墙为界丈量计算。

第四条  耕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菜地、粮食制种地、多种经营地、果园地、养殖水面。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即有林权证书确认的土地。非耕地是指耕地和林地以外的土地,开荒的土地作为耕地承包到户并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按耕地确认,否则按原地类予以确认。

第五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中土地补偿费倍数为10倍,安置补助费倍数为6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统一确定为1300元/亩,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3000元/亩,安置补助标准为7800元/亩,两项合计为20800元/亩。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无论是粮食类还是蔬菜或药材,一律平均按1000元/亩执行。征收非耕地只支付土地补偿费,其标准按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一支付,即4350元/亩。

征收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6000元/亩;林木及附着物补偿合并为3000元/亩。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土地征收后,能否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并撤销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其该组织的合法人口全部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二)集体土地部分被征收后,所剩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5亩或菜地不足0.4亩,可以将被征地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41条规定的比例转为非农业人口。

(三)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剩耕地面积人均在0.5亩以上或菜地0.4亩以上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不转为非农业人口。

第七条  被征地人员按以下途径予以安置

(一)货币安置: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勘界面积和地类将土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并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政府不再安置。其它补偿及补助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二)以地安置:将被安置人员落实到周边乡(镇)或其他村、社,由接受的乡(镇)或村、社,按当地人平耕地面积承包给被安置农户。同时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接受单位。

第八条  自征地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有户口的农业人口属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户口一律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以公告之日为基准日。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以及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予安置。

第九条  占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河滩及其他国有土地的予以收回,地面附着物补偿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自征地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树木及其它经济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和果树等地面附作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一、二、三执行。

第十二条  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其安置标准为每人3200元。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协议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应责任。被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或处理,不予补偿。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为每人150元;过渡房租金补助为每人300元。

第十四条  因水库建设造成道路、桥梁、水堰等设施丧失功能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功能、原规模予以恢复,不需恢复或不能恢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征地中的未尽事宜,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3号、55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通知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补偿标准

      2.构筑物补偿标准

      3.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 偿 单 价

砖混

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20

砖墙(条石)瓦盖

196

砖木

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72

砖墙(片石)瓦盖

148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36

土墙

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24

石棉瓦、玻纤瓦盖

112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76

简易棚房

40

说明:1.凡房屋层高在2米(含2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100%计算        标准;凡房屋层高在2米-1.8米(含1.8米)的,按同类标准80%计算标准;凡房屋层高在1.8米-1.5米(含1.5米)的,按同类标准60%计算标准;凡房屋层高1.5米-1.2米(含1.2米)的,按同类标准40%计算标准;凡房屋层高小于1.2米的,不计入计算面积。

2.预制板盖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板房屋补偿。

3.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面积和补偿。

4.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房屋层高以地面或楼面至外墙沿顶端尺寸计算。

附件2

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位

单价

(元)

备    注

堡坎围墙

(含鱼塘

坎)

条石

片石

土围墙

立方米

40.00

25.00

35.00

3.0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洗衣台

水  缸

灶  台

地  窖

 

80.00

80.00

100.00

100.00

 

鸡  圈

 

20.00

 

砖  瓦

石灰窑

 

3300-44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  井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立方米

35.00

20.00

8.00

110-220.00

 

坟  墓

土坟

单人

300.00

400.00

400.00

600.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墓处理。

双人

碑坟

单人

双人

道  路

水泥路面

碎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平方米

50.00

20.00

10.0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地坝

水泥

石板

三合土

平方米

8.00

4.00

3.00

2.00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土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

贮水池

条石

三合土(水泥)

立方米

25.00

8.00

1.00

指在野外用于贮粪、贮水的池子,不含自建于室内的粪池。已按标准的粪池、蓄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散圈

条石

平方米

15.00

14.00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立方米

35.00

15.00

指个人投资的人工砌筑专用水渠,只补偿人工材料损失,自然形成的不予补偿。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90.00

40.0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2.00

4.00

 

水管

室内外金属

饮水管

2.00

不含市政管网和塑料水管

钢架

大棚

钢架薄膜

2200-

2750

 

闭路电视

 

180

 

电话

 

83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废弃的沼气池不予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附件3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品  名

补偿办法

规格

单价

(元)

品  名

补偿办法

规格

单价

(元)

脐橙(含杜仲、漆树)

主干中部量

周长

5cm以上

Cm

4.00

花类

 

木本花

1.50

5cm以下

4.00

草本花

0.10

红桔、枇杷、苹果、雪梨、花椒

主干中部量

周长

5cm以上

Cm

3.00

竹子

按笼补偿

小笼(20根以下)

33.00

5cm以下

2.00

大笼(21-40根)

44.00

桃、李、杏、石榴等其它果树

主干中部量

周长

5cm以上

Cm

2.00

万年青

按窝计算

 

0.40

5cm以下

1.00

桑树、油桐、棕树等经济林木

主干中部量

周长

15cm以上

Cm

1.00

用材林

树高1.3m处量周长,15cm以下及灌木丛不予补偿

50cm以上(大)

10.00

15cm以下

间距1m以上

1.00

30-50cm(中)

15.00

香蕉、葡萄、甘蔗

按笼数补偿

5-10株

30.00

15-35cm(小)

6.00

蓖    麻

主干中部量

周长

10cm以上

8.00

楠竹

离地面1.2米处的直径为准

5cm以下

7.00

10cm以下

间距1m以上

0.50

5-10cm

10.00

 

 

 

10cm以上

20.00

说明:经补偿后的果树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