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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8-4-11 11:30:00 │ 文章来源: 本网站 │ 图片新闻: 不是 │ 点击量: 186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水利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346号

2008年1月16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市水利局  市国土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大力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和经营权制度改革,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市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全市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确保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全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要组建工作班子,落实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做好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范围

    此次确权登记范围为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和其他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水利工程设施用地。

    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划分原则

    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等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凡属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修建或者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现由区县(自治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水利工程,均视为国有水利工程。

    (二)1994年3月31日以前修建,现在仍属于农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视为农村集体所有。

    (三)1994年3月31日以后到2003年底以前,由国家投资和农村集体投劳或投资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归区县(自治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视为国有水利工程;没有明确管理权属或目前属农村集体管理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原则上归工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

    四、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原则

    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应按照国家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以及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范围的基础上,由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

    五、国有水利工程用地确权主体

    (一)1994年3月31日至2003年9月30日市水投集团成立期间,已经由市政府明确将市及市以上政府投资作为市水投集团注册资本金而建设的17座大、中型国有水利工程(见附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市水投集团。

    (二)2003年市水投集团成立以后新建的国有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该工程建设单位。

    (三)除前两项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当地区县(自治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六、其他水利工程用地确权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权属主体。

    七、水利工程用地保护范围划定

    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进行确认;水利工程没有初步设计资料或在原初步设计报告中没有明确保护范围的,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确认。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在依法确认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后,市、区县(自治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划定的保护范围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到现场分别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树立界桩,明确标志。

    八、水利工程用地确权费用规定

    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土地房屋行政规费只收取工本费;国有水利工程土地房屋行政规费收取工本费,土地房屋权属调查费减半收取;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行政规费。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免交契税。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和答复;涉及水利工程资产权属的,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和答复。

附件:

确权给市水投集团的17座

大中型国有水利工程名单

 

    巫溪双通饮水工程(含巫溪孔梁水电站)

    云阳咸池水库

    江津四面山水利工程

    涪陵天宝寺水库

    武隆中心庙水库

    石柱龙池坝水库

    万州甘宁水库

    梁平竹丰水库

    黔江洞塘水库

    酉阳小坝二级水库

    南川肖家沟水库
 
    丰都弹子台水库

    渝北两岔渠系配套工程

    万盛汤家沟(含银碗槽)水库

    巴南下涧口水库

    城口羊耳坝水库

    奉节青莲溪水库


    主题词:水利 工程  土地  确权△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9日印发